为弘扬我国优秀民族音乐文化,传承少数民族乐器与乐种,促进民族音乐教学与创作,发现、选拔优秀青少年民族乐器演奏人才,文化部定于2014年10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举办“第五届全国青少年民族乐器演奏比赛”。本届比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广西艺术学院联合承办。
比赛由文化部聘请国内著名民乐专家组成评委会,评委会在组委会领导下和驻文化部监察局的监督下负责比赛的评选工作。
一、比赛内容
1. 乐器独奏;
2. 小型民乐室内乐;
3. 少数民族特色乐器独奏及传统器乐合奏(具体事项另行通知,由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承办有关事宜)。
二、比赛组别
1. 乐器独奏分二胡组、古筝组、琵琶组、竹笛组、扬琴组,各组又分为青年组、少年组。参赛选手为全国各类艺术院校、师范院校、综合院校的音乐学院、艺术学院以及其他院校的器乐演奏专业在校生。
青年组:1983年1月至1996年12月出生的选手。
少年组:1997年1月至2001年12月出生的选手。
2. 小型民乐室内乐不分组。年龄要求为1979年1月至1999年12月出生的选手。组合人数为3—8人,不含西洋乐器、电声,鼓励演奏形式创新。鼓励演奏原创新作品(2012年4月之后创作),优秀作品可加分鼓励,须区别于齐奏或独奏加伴奏。参赛选手主体应为全国各类艺术院校、师范院校、综合院校的音乐学院、艺术学院以及其他院校的器乐演奏专业学生。
三、赛事安排
比赛分为初赛和复、决赛两个阶段。
1. 初赛
初赛于2014年6月举行。由比赛组委会组织专家对选手的音像资料进行评选、打分,以最终成绩排名确定复赛名单。2014年6月20日后确定复赛名单,组委会向参加复赛选手发出通知并公示名单(未进入复赛者不另行通知)。
2. 复赛、决赛
复、决赛于2014年10月在南宁举行,由比赛评委会评委对参赛选手现场表演进行评选、打分。复、决赛以本阶段成绩排名确定决赛名单及名次。
复赛选手报到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香港、澳门、台湾及海外选手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直接进入复赛。
四、比赛曲目
1. 乐器独奏
初赛:自选曲目1首;
复赛:自选曲目1首(必须与初赛曲目相同),规定曲目1首;
决赛:从3首规定曲目中现场抽2首;
以上自选曲目时限为每首8分钟之内,自选曲目限定为中国作品,规定曲目详见附件。
2. 小型民乐室内乐演奏
初赛:自选曲目2首;
复赛:自选曲目2首,可与初赛曲目相同;
决赛:自选曲目2首(1首传统曲目,1首创作曲目,其中1首可与初赛曲目相同)。
以上自选曲目时限为每首8分钟之内,自选曲目限定为中国作品。
五、报名事项
1. 参赛选手由所在院校统一组织报名,并选派领队1名。
2. 报名材料:
(1)填写报名表格(附件2、3)。
(2)参加独奏比赛的选手须提交本人2寸近期彩色照片3张,参加组合比赛的选手须提供组合剧照3张、个人2寸近期彩色照片2张。领队2寸近期彩色照片2张。
(3)选手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
(4)按要求提交初赛曲目。独奏、组合须制成DVD。除须在外包装上注明选手姓名、组别及曲目外,不得在录制内容中出现任何与参赛者相关信息。演奏须代表选手真实水平,不得请他人替代或转录他人的音像制品,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参赛资格。选手所寄资料恕不退还。
3. 凡邮寄报名的选手报名时需将报名材料(报名表和音像制品)同时汇寄报名地点。
4. 报名时间:截止至2014年5月10日。
5. 报名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教育路7号广西艺术学院音乐学院,邮编:530022,电话:0771-5333207,传真:0771-5312637,联系人:欧阳艳。
六、奖项设置
各组均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以上获奖选手的指导教师同时获得“园丁奖”,由文化部颁发获奖证书(指导教师和获奖选手同颁一张证书)。
以上奖项可空缺,组委会有权根据报名及评审情况对奖项进行调整。
七、注意事项
1. 参赛选手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各项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和进行其它不正当活动,违者将取消参赛资格或取消获奖名次。
2. 比赛现场不准使用伴奏带。乐器独奏可用1人伴奏,现场只备钢琴,伴奏人员及其伴奏乐器均由参赛者自行解决。
3. 组委会拥有本届比赛音像制品的广播、电视播放权及音像制品表演范围内的使用、出版或发行权。获奖选手有义务参加组委会组织安排的公益性演出或由文化部选派出访演出。
4. 此次比赛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报名费用,参加复、决赛选手所需费用自理。
5.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届比赛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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